註冊離岸公司常見問題
1、海外公司有什麼好處?
答:(a) 完全秘密,不記名,無需呈交年報。
(b) 在註冊地境外之商業活動,無需繳交當地之稅款,無外匯管制。
(c) 絕大部分的註冊地准許一人註冊公司,即只需一個董事和一個股東,股東可以兼任董事。
(d) 無限制董事和股東之國藉及居地和更換董事無需申報。
2、如何擬定海外公司名稱?
答:一般而言,公司名稱必須包括『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Societe Anonyme』或『Sociedad Anonima』或簡寫『Ltd.』、『Corp.』、『 Inc.』或『S.A.』。
如擬選用的公司名稱與已註冊之公司名稱相同,便不准註冊。而且,公司名稱一般不能含有『銀行』『保險』『再保險』或會令人聯想到擬註冊公司與當地政府有任何聯繫字樣。
3、是否一定要有中文公司名稱?
答:不一定。法例只規定必須有英文公司名稱,閣下可自行決定是否採用中文公司名稱。另外,並不是每個離岸公司註冊地都容許採用中文名稱的。
4、註冊資本應該訂為多少?
答:註冊資本的多少決定於客戶本身的需求。在作出任何決定前, 一般需要考慮該離岸公司的用途。註冊資本代表公司之集資能力,其多少視乎股東投資的金額。此外,註冊資本亦可視為股東對公司的承諾程度,註冊資本的越大,第三者對公司的信心亦越大。一般離岸公司的註冊資本為50,000美元,如果註冊資本超過50,000美元,可能需要繳付額外的牌照費。
5、離岸有限公司最少要有多少位股東及董事﹖
答:大部分的離岸公司註冊地的法律都不要求公開股東及董事的身份等重要資料。實際上,大部分的離岸公司註冊地都有很好的法律去保障股東及董事的身份資料的私密性。
6、公司董事及股東之資料可否被其他人士查?
答:不一定。如果一家有限公司已成立超過十八個月,稅務局有可能已發出該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在此情況下該公司就必須首先把報稅表填好並交回稅務局,然後才可申請撤銷註冊。